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

《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》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法规文件,旨在规范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统一登记服务,保护担保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。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:
1. 实施时间与废止 :
《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》于2022年2月1日正式施行。
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》(中国人民银行令〔2019〕第4号)同时废止。
2. 登记范围 :
包括生产设备、原材料、半成品、产品抵押。
应收账款质押。
存款单、仓单、提单质押。
融资租赁。
保理。
所有权保留。
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,但不包括机动车抵押、船舶抵押、航空器抵押、债券质押、基金份额质押、股权质押、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。
3. 应收账款定义 :
应收账款是指因提供货物、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付款权利,包括现有的及将有的金钱债权,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产生的付款请求权,以及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。
4. 登记机构及职责 :
登记机构为人民银行征信中心,负责统一登记系统的运行。
5. 登记内容与流程 :
登记内容包括担保财产的概括性描述,要求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。
当事人通过统一登记系统自主办理登记,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、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。
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。
6. 目的与效果 :
目的是规范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统一登记服务,提高融资效率,优化营商环境。
修订重点在于拓展登记范围,突出登记公示理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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